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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漳州人漳州交通事故,适用厦门标准赔偿100多万!

作者:黄思君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6日分类:团队亲办案例浏览:173次举报


基本案情


汪先生像往常一样,行驶在国道上,突然从侧边窜出一辆车,在汪先生还没来得及反应的时候,已经被撞倒在地,并且受伤昏迷,失去了意识。

随后,汪先生被紧急送往医院,由于车辆行驶速度过快,汪先生伤得极其严重,经过医生的抢救,还是没能恢复意识,成为了植物人。

家人在知道这一噩耗时,急忙赶往医院,到医院时看到躺在病床上昏迷不醒的汪先生,犹如晴天霹雳。

汪先生成为了植物人,家人悲痛万分,巨额的医药费和后期的护理支出是很大的难题。在走投无路的时候,汪先生家属接触到本律师团队,委托本团队为汪先生维护其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经黄思君律师团队分析,该案的重点在于:

1、被告的保险公司是厦门地区的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在厦门起诉,并适用厦门地区赔偿标准,赔偿金额比按照漳州标准能多赔偿十余万元。

2、护理期限、辅助器具的更换年限能否支持至平均寿命74.08岁。

3、后续治疗费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在进入收集证据环节,本团队进行了多次探讨,根据汪先生家庭情况,列举了证据清单,陪同家属一起收集证据。


审判结果


本团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充分利用收集的证据,一一进行反驳,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判决认定:

1、后续治疗费支持每月1250元,计算至平均寿命74.08岁,约为156个月,共计195000元。

2、护理费支持计算至平均寿命74.08岁,约为5014天,共计350980元。

3、残疾辅助器具更换年限支持至平均寿命74.08岁,共计169775元。全案赔偿款项最终高达一百一十五万余元。为后续汪先生的生活治疗提供了经济保障。


办案心得


案件最终圆满落幕,汪先生家属看到了整个案件的进展过程,对于能够争取到赔偿款,很是满意,并对本团队表达了诚挚的感谢。为每个当事人争取应得的权益,看到他们满意的笑容,也是每一位律师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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