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1年11月起,某工程公司连续为员工J先生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其中2022年度保险期间为2022年11月2日至2023年11月1日,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的保额为60万元。2022年8月7日,J先生在勘探作业时突发热射病,随后多次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热射病、呼吸衰竭、多器官功能衰竭等病症。2023年10月10日,J先生因病去世,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拒赔
保险公司以J先生的热射病发生于2021年度保单内、死亡发生在2022年度保单内,系既往症引发死亡,以既往症条款为理由拒绝赔付。
委托泽良
接受委托后,泽良保险拒赔事业部的黄思君主任迅速行动。
先是聚焦案件焦点,指出J先生热射病发病于2022年8月7日,属于2021年度保险期间内,接着援引近因原则,强调热射病作为死亡的主要因素,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应在承保范围内。
同时驳斥保险公司拒赔逻辑,说明其以死亡时间拒赔,割裂疾病发生与死亡结果的必然关联,会引发逆到的风险,家属的积极抢救治疗反而无法获赔保险金,违背生命至上原则。还强调某工程公司续保事实,保险公司接受续保,应认可J先生患病状态,佐证认可符合保险责任。
庭审中,泽良律师凭借完整病历等证据,有力反驳保险公司主张,助力案件走向有利结果。
最终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向J先生家属支付60万元保险金。法院认为,J先生的死亡原因是热射病,该疾病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且发病时间在保险期间内。
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让J先生的家属实现了应有的权益,同时提醒消费者,在遇到保险拒赔时,应借助专业法律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