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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享丨常见公证业务实操培训—《婚姻家庭公证类型》

作者:黄思君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4次举报


2022年1月19日,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良·享一期,开展常见公证业务实操培训,特别邀请厦门市开元公证处杨曦,来到泽良律所为大家做一场《婚姻家事公证类型》的主题分享。


杨曦,暨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现就职于厦门市开元公证处,熟悉公证办理流程及公证合同细节,法律专业功底扎实并对有公证需求的人群有丰富的沟通交流经验。


本期分享内容以《婚姻家事公证类型》为主题,分为“财产协议公证、继承权公证、遗嘱公证、意定监护”四大部分。

在第一部分“财产协议公证”中,杨曦以婚姻家事案件中的典型案件纠纷为例,提出“共同所有能否视为赠予”的讨论。

对此杨曦表示,在《民法典》颁布前有以下两种观点:

争议一:夫妻财产约定属于附随身份关系的协议,效力规则具有特殊性,一方无权单方撤销。

争议二:将一方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未经公证,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夫妻约定一方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或另一方单独所有,只是份额不同,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上诉观点的争议焦点为:夫妻约定一方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或另一方单独所有,该约定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身份关系+财产关系)还是夫妻之间的赠与(纯粹的财产关系) ?


随后,杨曦引出在《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吴晓芳的观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中“法律约束力”理解为债权的约束力可能更符合立法本意,即夫妻财产约定仍然需要遵循物权编的一般物权变动规则。“


婚姻家庭编成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后,处理这类问题时首先应当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当婚姻家庭编没有规定时,根据其性质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物权编的规定:即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有经过公证的夫妻房产赠与约定不得撤销。”  


由此了解,《民法典》进一步肯定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对于保障受赠人利益的重要性。

随后,杨曦还分享了包括并不限于婚姻财产协议公证后的生效时间、适用人群,婚内财产协议的办理流程,公证处能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以及不能公证的协议类型,并解释其中逻辑。

在第一部分的最后,杨曦分享了前财产协议和婚内财产协议办理公证时需要注意哪些要点,以及在办理此类业务工作时,大多数当事人的痛点。

关于第二部分“继承权公证”,杨曦以厦门开元公证处能够提供的四大公证服务展开分享。

①  存款查询函
如果不知道继承人有何财产,当事人可以先向公证处申请开具《存款查询函》,持《存款查询函》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股票、理财产品等信息。

②  调查取证
针对证明难开问题,公证处鼓励当事人提供有效线索,由公证员去相关机构调查核实。

③  简易程序
针对受益额在5万元以下的小额遗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④  延伸服务
公证处还可为当事人提供继承后的产权变更登记、不动产交易过户等延伸服务,让当事人一站解决继承难题。


在最后两部分中,杨曦重点讲解了遗嘱公证的优点以及意定监护

遗嘱公证有高安全性、制作规范、较高的证明效力三大优点。

为何说遗嘱公证有高安全性?杨曦与我们分享,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 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遗嘱文书必须按规定整理成公证卷宗,并进行统一保管,以便于遗嘱履行期间,继承人可以来此查阅当时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情况,例如立遗嘱人意识是否清楚、行为是否正常、原始遗嘱是否被篡改、销毁等。

而办理意定监护公证,有利于降低老人晚年权益受侵害无法得到及时救济的风险,从而确保老人晚年的生活质量、医疗救助和人格尊严。

本次分享会干货满满,讨论气氛热烈,感谢开元公证处杨曦为律所成员带来了在婚姻家事领域公证工作的心得体会,帮助律所律师受理大量婚姻家事案件的同时,对公证这一环节有更与时俱进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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