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诉称,2017年8月18日,被告周XX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陈XX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因被告拖欠未还,故而成讼。诉讼中,原告汪XX撤回了对被告周XX的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XX同意偿还原告汪XX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50000元,合计150000元,同意于2021年4月22日偿还100000元,剩余5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如被告陈XX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足额偿还,则原告汪XX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全部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8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实际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协议签订后偿还的借款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