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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明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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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沈明玥|时间:2020年01月17日|11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刘某向原告徐某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因双方关系较好,原告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直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2万多借款,之后又通过现金借给被告5000元。原告咨询本律师后,本律师告知其虽没有借条,但对方如果不承认这笔款项是借款的话,其有义务对其主张进行举证,如举证不能,需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本律师代理原告起诉后,法院对本律师的观点予以采纳,所提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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