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6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屈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地因消费纠纷与被害人黄某积怨,伙同被告人付某、张某、张某某等人对黄某进行了殴打,导致黄某受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腰1-3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
同年8月18日,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屈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于当日被刑事拘留,8月底被延长羁押期限,并且与9月中下旬被批准逮捕。
二、律师办案经过
被告人屈某的妻子刘某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而是找了一位看守所门口自我推销的律师帮助取保候审,并且自行与被害人黄某进行了和解谈判。等刘某找到本律师代理本案时,黄金取保期已过,且刘某为了和解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本律师在代理本案后,首先告知刘某其自行进行和解谈判和委托“路边“律师进行取保候审以致错过了黄金取保期,并且付出了在本律师看来远超出合理赔偿金额的高昂代价,接下来本律师为刘某仔细分析了本案的几个关键点。刘某认真听完本律师的法律意见后,对自己的鲁莽行为后悔不已,并且表示接下来一定充分听取本律师的意见后再采取相应行动。
为充分了解本案的案情,本律师在代理后的第二天前往当地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屈某,在听完屈某的陈述并做了相关笔录之后,告知了屈某接下来的办案流程和接受公安和检察机关讯问的注意事项。由于案件已过黄金取保期,紧接着就是面临着一个审查批捕的问题,故本律师及时联系了承办该案的警官,向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和法律意见书,当然如同原先意料的一样,效果不大,所以本律师把接下来的工作重心放在了检察院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在该阶段,本律师先后与批捕科和公诉科的检察官积极联系沟通,前后提交了3份法律意见书和情况说明书,最终大部分意见取得了承办检察官的认同并且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法律意见,决定对本案启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于2016年11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律师在庭前积极与承办的法官进行了沟通。
三、案件结果
本律师通过在开庭辩护时向本案的几个被告人提问关键问题和发表辩护意见,最终得到了法官的认可并全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屈某犯寻衅滋事罪,适用缓刑,当庭卸下手铐,当场释放。
因为本律师前期积极主动并且卓有成效地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这三个机关相关的承办案件的人员深入沟通,先后提交8份法律文书,全面有效地梳理本案一切有利于被告人屈某的案情和法律情节,特别是在前期工作中与时间赛跑,赶在刑事案件每个时间节点之前进行了辩护工作,最终使得本案的判决结果大大超乎被告人屈某及其妻子刘某原先的设想,刘某在其丈夫屈某当庭释放时不禁留下了泪水,一再对本律师表示了感激之情,屈某本人也对本律师的辩护工作表示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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