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圣平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0日 2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年××月××日,原告A与被告朱X经荆州民政局登记结婚,2017年9月18日,原、被告经荆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牌号为鄂D×××××小汽车由原告任X所有,A同时查明,被告朱X截止2012年12月19日的住房公积余额为14401.77元,截止2017年9月28日的住房公积余额为52716.59元,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住房公积金为38314.82元,被告A婚前房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为从2013年1月6日至2017年7月27日的还款金额,总计为52442.38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原告诉称的门面转让款5万元是否应分割的问题;
二、被告朱X婚前房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房屋装修、家电进行分割及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的分割问题;
三、被告朱X婚后住房公积金的分割问题;
四、位于沙市区××路的XX手机专营店所属合伙份额是否应分割的问题;
五、鄂D×××××小轿车是否应分割的问题;
六、被告请求精神抚慰金的问题;
七、原、被告共同债权债务的认定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B支付6037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