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岗位为总经理,并针对该岗位约定了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劳动报酬等内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已被特定化,并与高管的岗位具有不可分性。高管辞去总经理职务,是其对自身职务的处分行为,而双方均认可在高管辞去总经理职务之前和之后,双方均未就高管新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达成一致意见,故未发生双方之间变更或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内容之合意,那么高管辞去唯一职务(岗位)的行为,必然导致对劳动关系一并处分的法律效果。从相反的逻辑来说,劳动者单方面辞去特定职务或岗位,用人单位并不负有重新为其提供新的职务或岗位的法律义务,这是对意思自治和缔约自由的尊重,也是对人事管理客观规律的尊重。综上,高管辞去总经理职务并获得同意,发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合同因此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