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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的简析

发布者:谭小虹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087人看过

虚假出资的简析

一、虚假出资的理解。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即取得公司的股权。主要包括设立阶段的虚假出资、增资阶段的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的主要情形: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二、虚假出资的股东承担的法律后果如下:

1、民事责任:

(1)、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差额补充责任。

(3)、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承担补足清偿的责任。

(4)、虚假出资的股东将股权转让,受让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后,受让股东向虚假出资的股东行使追偿权。

(5)、在特定条件下,公司有权行使解除虚假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权利。

(6)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有权申请追加虚假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2、行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对于虚假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罪,依《刑法》第159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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