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强拆”是指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制度设计。
司法强拆应该符合哪些条件?
第一,拆迁人已经为被拆迁人提供了安置和补偿,如安置用房或周转房等,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而不予搬迁的。
第二,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部门申请裁决。
第三,公告期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所规定的被拆迁人履行该裁决的搬家腾空房屋的期限已满。
第四,依法申请执行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第五,强制拆迁前必须调解。
第六,强制拆迁前召开两次听证会。
司法强拆与行政强拆的区别是什么?
司法强制拆迁分为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司法强制拆迁和依照行政诉讼法进行的司法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的批复》(法复[1996]12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同时,《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紧急情况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而在拆迁民事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应拆迁人先予执行的申请,强制被拆迁人搬迁的情形,就是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司法强制拆迁,当然,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拆迁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拆迁人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申请司法强制拆迁。依照行政诉讼法进行的司法强制拆迁,分为诉讼的司法强制拆迁和非诉的司法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这条规定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即除特殊情形外,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是依照行政诉讼法在诉讼中的司法强制拆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内提出。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作出裁决并送达被拆迁人三个月内被拆迁人未起诉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就是非诉的司法强制拆迁。 但实践操作中,人民法院考虑到拆迁关系社会稳定等问题,不主张先予执行。由于法院对强制拆迁的谨慎态度,反映出司法强制拆迁权威性高、后遗症少的优点。
行政强制拆迁只要具备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已作出拆迁纠纷裁决书、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情形,不认当事人是否提出或正在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均可实施行政强制拆迁。除先予执行的特殊情形外,司法强制拆迁要求被拆迁人在起诉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补偿安置合同纠纷判决书已经生效的条件而言,行政强制拆迁更能体现出及时、便利、效率高的优点。这也是拆迁实践中,多采用行政强制拆迁的原因。但不容忽视的是,行政强制拆迁存在后遗症多、容易产生诉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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