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根据2007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顾名意义,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将特定经营资源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特许人已经成熟的经营方式展开特定业务的合同。由于特许人拥有一定的经营资源,且对涉及业务拥有比较成熟的经营模式,因此,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具有比较的强的地位。相对而言,被特许人就处于劣势地位。这种合同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移导致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具有不同于普通商务合同的特点。比如:为了平衡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当前的法律法规就对特许人设定的较多的义务,针对被特许人设定较大的权利空间,即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具有权利义务不对等性的特点。
一、被许可人观察期单方合同解除权: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
后果:未明确
二、期限限制: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3条】。
后果:未明确
三、手册、指导及培训服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4条】。
后果:未明确
四、提前支付费用的说明义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6条】。
后果: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6条】。
五、推广、宣传费用披露义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
后果:未明确
六、推广、宣传限制: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后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
七、年度情况报告义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9条】。
后果: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6条】。
八、合同前披露义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1条】。
后果: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8条】。
九、如实披露义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义务];
后果1: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后果]。【《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
后果2: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8条】。
以上内容或者涉及特许方的义务或责任,或者涉及对特许方的限制,或者涉及被特许方的权利。应当说明的是,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同样要受到《合同法》、《民法总则》的约束,在确定具体权利和义务时,对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未规定的方面,应当根据《合同法》、《民法总则》,结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