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PP软件名称是否必须在第九类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注册商标?现在看来,很多专家倾向于不需要,或者说不会侵犯他人在第九类前述商品上在先注册商标权。此点应否再斟酌?软件都具有工具性,都是为了实现杀毒、图文处理、印刷打印、金融交易、金融信息服务、娱乐、信息交换等目的,而提供给消费者的工具。
(二)有偿提供的软件属第九类,其名称应在该类注册商标,那么,无偿提供的APP软件真得无需将其名称在第九类商品上注册商标吗?提供网络电视及娱乐等服务者,向消费者免费提供机顶盒时,将其在网络电视等服务上的商标标注在机顶盒上的,能否以工具为由辩称不会侵犯他人在机顶盒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权?
(三)个人觉得,利用网络平台提供特定服务者,若同时向用户免费提供APP软件,以便用户安装启动该软件接受前述特定服务的,除该特定服务使用的服务来源标识应认定为该服务类商标外,其免费提供的APP名称也应视为软件商标。道理与数字电视网络电视服务商免费提供的机顶盒商标相同。利用网络平台提供特定服务者,若同时向用户免费提供APP软件,以便用户安装启动该软件接受前述特定服务的,除该特定服务使用的服务来源标识应认定为该服务类商标外,其免费提供的APP名称也应视为软件商标。道理与数字电视网络电视服务商免费提供的机顶盒商标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