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无证擅自买卖香烟案,被告人陆某元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3月12日期间,陆某元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便在车站路设立门店低价收购香烟,然后再销售至某烟酒行。
经核查:被告人陆某元非法销售香烟的金额达十五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元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买卖香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陆某元犯罪情节较轻,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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