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上午,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大冶市茗山乡晏庄村原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柯某某职务侵占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柯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3年7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柯某某在担任大冶市茗山乡晏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增工程量、虚构工程等方式套取公款,并将其中的185256元人民币予以侵吞。归案后,柯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当庭认罪悔罪。
大冶法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利用其担任晏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资金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柯某某能够认罪认罚,且能悔罪并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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