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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被割伤,雇佣者诉小包工头、发包人获赔(杭州专业工伤律师)

作者:程杰律师时间:2019年10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6次举报

 张某称,其受餐饮公司雇佣进行装修工作,但施工时左手被工具割伤,多次沟通赔偿事宜未果,遂将发包人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包人浦某诉至法院,要求餐饮公司赔偿医疗费12509.21元,误工费17150元,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2300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张某诉称,2018年3月18日,他受餐饮公司雇佣进行装修工作,约定佣金每天350元。2018年3月29日在工作过程中,由于餐饮公司未能提供安全的防护措施,导致左手被装修工具割伤。之后由一同工作的工友陪同前往医院治疗,经多家医院转诊后,最终在医院进行治疗手术。2018年3月30日办理出院手续,并遵从医嘱在家休养七周,由其子在家中照顾。受伤后其多次与餐饮公司沟通,但餐饮公司一直以缺少资金为由拖延。

  被告餐饮公司辩称,公司与浦某签订了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施工安全协议,对施工时间、地点、内容、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安全协议中也约定了浦先生应当保证施工合法性,为施工人员投人身保险和提供安全工具,保证施工器具、安全工具质量满足施工需要,检验合格。工程款由公司汇款付给浦先生。公司与张先生没有劳务关系。

  被告浦某辩称,餐饮公司与他签订了装修合同,将装修工作分包给他,但是他只是负责人工基础装修,不负责工具,主材都是餐饮公司提供的。张某不是他雇佣的。餐饮公司在施工中把图纸改动了,费用有变化,但餐饮公司不同意加钱,提出人手不够,餐饮公司的老板就说给介绍工人,就叫张某来干活。张某是在加工楼梯扶手的木头时受伤的,但门、楼梯扶手的安装都不在施工范围内。浦某认为张某对自己的受伤也有责任,他使用的工具不合格,没有外罩,他直接拿着操作,因此才出了事。张某使用的工具是工友拿来的,因为餐饮公司不提供工具。

  法院经审理认定,张先生曾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将餐饮公司和浦先生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张先生经浦先生雇佣,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故判令浦先生向张先生支付劳务费,另因餐饮公司与浦先生之间并未完成结算,且有部分合同款项未支付,故餐饮公司对浦先生应付的劳务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上述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张先生与浦先生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故浦先生应当对张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张先生自称做木工已30年,其应熟悉工具的使用规范,因操作不当导致受伤其自身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情况,法院酌定由张某承担20%的责任。此外,餐饮公司将施工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应当在浦某的责任范围内与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张先生的医疗费,其已提供医疗费票据,法院予以确认。对于误工费,浦先生予以认可,法院不持异议。对于张先生主张的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虽未提供证据,但上述费用属就医产生的,且其主张的数额尚属合理范围,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判浦某一次性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25567.37元;餐饮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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