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陈某,户籍地安徽省。
辩护人程杰,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二部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程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陈某在担任某某公司运营总监期间,利用其销售货物及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截留客户支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6.6万余元非法占为已有。2017年8月底,被告人陈某擅自从公司离职。
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18万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某的报案陈述,证人章某某、金某某的证言,某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公告、劳动合同书、送货单、账户明细查询、谅解协议书、银行明细,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银行交易明细及清单、微信聊天记录,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6.6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陈认罪态度较好、有退赔表现等为由建议对陈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董莉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帅
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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