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商业地产运作的特殊性,对比其他类型的地产租赁, 商业地产租赁更侧重关注商业地产特有的因素(以大型商业综合体为例),例如开业率、提成租金、租户品牌、装修风格、营业时间等。因此商业地产租赁合同的条款设置常常具有其内在的商业逻辑。商业地产租赁合同律师在起草、审查合同时,除了需考虑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还应了解特定条款的商业背景、原因及目的,方能为客户提供更符合其商业需求的法律服务。本文中,笔者摘选商业地产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结合实务经验从法律及商业角度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与解析,希望能对相关从业人员有所裨益。
租赁期限,即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出租人将租赁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期限。租赁期间的计算以租赁房屋从出租人向承租人的转移占有(租赁房屋的交付)为起点,以租赁房屋从出租人向承租人的转移占有(租赁房屋的返还)为终点,两者在日期上一般分别对应“交付日”与“清退日”。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即,租赁期限最长可约定为二十年。
在商业租赁中,租赁期限一般由“免租期”与“计租期”构成。“免租期”,亦有称为“装修期”,其设置的商业逻辑是承租人在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期间,并未实际利用租赁房屋产生收益,因此出租人在该期间免收租金。但“免租期”不一定等于“装修期”,对于租赁期限较长的承租人,出租人也可能在租赁期限的中间年份(例如第2、3年)给予承租人首月的“免租期”优惠,此种情况应在条款中注意予以区分。“计租期”,即承租人实际向出租人缴纳租金的期间,一般设置开始计收租金之日为“计租日”。
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针对“免租期”、“计租期”、“计租日”等概念的规定,“免租期”、“计租期”系根据实务操作设立的商务概念。“免租期”的计算一般以“交付日”为起点,以当事人约定的免租期限届满之日为终点。“计租期”的计算一般以免租期限届满之次日(即“计租日”,往往与“开业日”为同一天,也可能先于“开业日”)为起点,以“清退日”为终点。
租赁期限与合同期限的区别:租赁期限不等于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一般早于租赁期限起算,例如在定制租赁中出租人需要根据承租人的定制改装方案预留较长时间进行定制改装再行交付,使得合同期限的起算远早于租赁期限的起算;而合同期限一般也晚于租赁期限终止,例如租赁物的清理返还、费用的结算、工商登记的注销等后续工作通常约定在清退后的合同期限内完成。
“免租期”与租赁期限的关系:虽然法律法规未对“免租期”进行相应界定,但基于租赁房屋实际已经交付的状态,且由于“免租期”内承租人已开始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合同义务,例如需支付相关费用(如实际产生的公共事业费等),因此将“免租期”约定包含在租赁期限内更为妥当。另,租赁期限的提前届满亦会对“免租期”产生影响,如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则承租人已经享有的“免租期”需按一定比例承担相应的租金。
“免租期”与“开业日”的关系:“开业日”通常在“免租期”之后,并与“计租日”为同一天。但如果承租人提前完成装修提前开业,因承租人已实际使用租赁房屋并产生收益,出租人可约定“免租期”提前结束,并提前开始计租(按较低租金标准,自合同约定的“计租日”起按正常租金标准收取)。
明确各期间、日期的定义:由于“免租期”、“计租期”、“计租日”等均为商务创设概念,法律层面没有详尽的规定与解释,在拟定租赁合同时就应当在条款中进行约定,避免该等定义模糊或疑义进而致使租赁期限条款产生争议。其次,在约定各期间、日期的具体时间时,应注意避免冲突,例如“交付日”应设置在“免租期”之前,“免租期”届满之日不应超过“计租日”等。
8年
89次 (优于98.3%的律师)
210次 (优于99.42%的律师)
239040分 (优于99.9%的律师)
半天内
577篇 (优于96.25%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