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杰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8868832993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疫情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比较

作者:程杰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57次举报

两罪在构成要件层面的不同点

  (一)犯罪主体不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刑法中的规定来看,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自然人,具体到此次疫情期间出台的《防控意见》中的规定来看,其犯罪主体为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其主体范围比前罪更宽泛。

  (二)犯罪客体不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针对的不是特定的人或特定的财产,它的范围和目标都是不确定的,或者犯罪对象虽然确定,但是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范围大小及严重程度不确定。如果特定的话,很有可能会触犯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等其他罪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秩序。

  (三)主观方面不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这种故意既包括对于实施行为的故意,也包括对造成结果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这里的“希望”就是直接故意,“放任”就是间接故意。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是故意的,但是对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是不明知的。

  (四)客观方面不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中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造成公共安全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根据《防控意见》中的规定,该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观方面则是除以上行为外,还包括了行为人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病毒传播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在刑法第330条中有涉及。


程杰律师 已认证
  • 18868832993
  • 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 用户采纳

    89次 (优于98.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10次 (优于99.4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39086分 (优于99.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77篇 (优于96.25%的律师)

版权所有:程杰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58700 昨日访问量:91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