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优先原则在《民法典》总则当中的具体体现
《民法典》在基本原则当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交易优先原则,但是通过法条呈现出来的许多立法原则和指导思想当中,都体现了交易优先原则。例如,在《民法典》总则的第三章对法人的越权代表进行了规定。这就是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能够最大限度保护交易的继续进行,这就是交易优先指导思想的最根本体现。在《民法典》中规定了法人的登记制度。其登记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做到信息公开对称,保障交易安全,规范了在实际和登记情况不一致时要保护善意相对人, 即第三人的利益当然,这也是交易优先原则在法典当中的具体体现。在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中,第147条至第 151 条规定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而规定这些在出现重大误解的情形,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利用危困状态而使民事行为显示公平的情况下,赋予受损失或者损害方可以撤销的权利。第 172 条规定了表见代理,规定了不要求行为人有过错就可以成立表见代理,也是保护交易思想在《民法典》当中的体现。
其实纵观《民法典》总则当中交易优先原则的体现,主要集中在法人、民事行为的效力和代理等当中。其他的部分有许多都是对于民法当中的原则性规定,可能无法更多地展现出指导性思想。但是通过分析法条的具体内容,我们不难看出立法者对于想要保护交易、支持交易优先的立法态度是十分明确的。如果说法人尤其是营利法人其实也是商法所规范内容的一部分,体现出交易优先的商法思维也是理所应当,那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则是十分明确的民法内容,其体现出交易优先原则不仅是为了追求商法效率的特性,也是为了在民事行为上鼓励交易。而代理行为当中的表见代理行为体现出的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交易优先原则,是为了方便在代理行为当中第三人受到保护。其相应的交易优先的法律思维也是我国立法技术的优势体现,其确立的交易优先原则其实是在《民法典》中建立了两条并行的法律规范,不仅保护了商事规范的发展,更是鼓励在民事法律规范汲取商事法律规范的效率,在民商合一的立法背景下推进民商事法律的进一步融合。
二、交易优先原则在《民法典》各分则当中的具体体现
在《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编当中,第209 条不动产的登记,登记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保障信息公开,保障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其实不只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还有之前法人的登记制度,其实所体现出来的保障交易优先的原则是一样的。其实在物权出现之初,是为了保障物权所有人对物的处分,排除他人干涉物权。而随着近代物权的不断更迭和发展,物权法不再仅仅停留在保护物权不受侵犯,而鼓励物权在社会当中的流转,实现物权法“从所有到利用”,顺应了资本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这就需要我们将目光放在交易优先原则上,在发展物权的基础上,实现物权在经济学上不断地流转发展,从而促进社会财富增长。这就是我们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一种体现形态。
而在《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当中,所体现出来的交易优先原则色彩更是浓烈。例如第 469 条放宽了对合同成立的限制,缔约方可以使用其他形式签订合同,而不仅仅是书面或口头形式。这是为了减少合同形式的要求,以积极的方式鼓励更多的合同。这就是对于鼓励交易优先的一种形式,还有第 503条的规定,说明了对于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方式,不仅可以通过法律或者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约定,还可以通过行为默认,最大程度保护合同能够成立。还有第504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的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规定了一般有效的原则,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超越代理权限这个例外规定,也是为了进一步保障在交易进行过程当中出现合同内容无效的情形,进而保障交易可以优先进行下去。第505条规定了在订立合同之后,不得以超越经营范围而主张合同无效,这也体现对于交易的保护,主张了交易优先原则。 其实合同编这一章,之所以保护交易优先的立法思想如此强烈,主要就是合同涉及到商事领域更多一些。民事领域的合同规定也慢慢被商事领域合同所影响,不断呈现出交易优先原则的倾向。鼓励交易原则源于对经济效率的社会追求,合同法与经济效率之所以有如此密切的关系,是因为随着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资源的配置主要通过契约或交易行为来实现。合同本身就是高效利用资源、优化资源配置、使社会财富最大化的手段,也是合同法效率价值的典型体现。因此,合同编在各《民法典》分编中,体现出最多的交易优先原则的立法指导思想。
《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编是这次民法立法当中的创新编,第一次在民法典当中以一个独立的分编亮相。而人格权编以保护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为主,但是,交易优先原则的立法指导思想还是深入人心。例如,第 993 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基础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名称或者肖像等权利,也是一定范围内对人格权交易的肯定,同样体现出交易优先原则。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调整的范围主要是因婚姻家庭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和人格权编一样具有一定的身份关系属性,所以这一编中交易优先原则的体现相对较少。但是,还是能从细枝末节当中找到交易优先原则的具体体现,例如,第1049条中规定结婚双方应当进行登记,也承认了事 实婚姻的有效性,如果没有进行登记可以补办登 记。登记制度在上面的内容当中也提到过,是一种信息公开,保障第三人利益的一种体现形式,因此,这里婚姻登记的相关规定,体现了交易优先原则的立法思想。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同样是主要以人身关系为主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在继承编当中有些规定,例如,第1158条规定了遗赠抚养协议,虽然民法典法条中没有明确规定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和遗嘱遗赠的先后顺序,但是我国的《继承法》第 5条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瑏瑨,规定了在所有形式的继承中,遗赠抚养协议处于最优先的位置。这也体现了优先于合同或者协议约定,体现一种鼓励协议或者合同约定,保护交易安全的指导思想。《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中很多的相关法律规定都体现出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而因为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要是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两方主体,因此也可以得出很少有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但是保护交易优先原则仍是有迹可循的。例如,第1254条中规定高空抛物的责任认定,被列为侵权人范围内的第三人只要可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则可以免除责任。这就是在保护不是侵权人的第三人的利益,不让其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通过对《民法典》各分则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交易优先原则确实存在于各编的具体内容中,尤其是在合同编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加上对于总则中具体内容的分析,可以看到交易优先原则已经渗入到《民法典》的各个条文中,从而体现了民商合一编撰体系下的立法指导思想的转变。这对于我们进一步理解商事主义思想在民法当中的运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8年
89次 (优于98.3%的律师)
210次 (优于99.42%的律师)
239086分 (优于99.9%的律师)
一天内
577篇 (优于96.25%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