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元归责角度上的法律适用
在《民法典》中,该章节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但目前,对于环境侵权行为,采取的是《民法典》《环境保护法》共治的模式,而《环境保护法》,则适用过错责任,尤其是在针对噪声、光污染等方面,这导致两者存在差异,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稳定。为此,可以考虑从多元归责的角度上,来确立归责原则,以改善环境侵权责任章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此过程中,可以将侵权行为划分成两种,即一般行为、特殊行为,然后设置一个一般规定,借此规定运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一般行为,使用过错归责原则,归责特殊行为。此后,再设定一个特殊规定,并按照特殊优于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进行归责,由此实现多元角度下的归责,确保《环境保护法》、环境侵权责任章共治司法实践的一致性。在特殊规定设计中,首先,根据侵权行为的特征,来明确归责原则,并以是否直接作用于人为标准,将侵权行为划分为两种,即实质性行为、拟制性行为。其中,前者的加害模式为,排放—环境—人,后者的加害行为为排放 — 人。其次,将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设定为拟制性行为,以满足法律的保障自由要求,防止过度抑制引发其他不良后果。最后,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归责方法,针对不同的加害行为,确定不同的归责。
二、侵权因果关系角度上的法律适用
侵权因果关系是影响侵权责任成立与否的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需要通过举证来确定因果关系,但由于大部分被侵权方为普通群众,在个人持有法律资源、能力等方面,属于弱势群体,因此,出于对其的保护,很多司法实践上主张举证责任倒置。而实际上,如果一味按照举证责任倒置方式进行,就会造成司法实践混乱,影响该侵权责任章的法律适用效果。为此,从侵权因果关系角度上来看,应当深入细化、分解侵权概念,以不同层面、类型的因果关系,规划举证方式,并将举证责任具体化到各种不同的因果关系类型,如到达类型、特定类型、致害类型等,根据因果关系类型的特点,设置科学、合理的举证方式,由此保证司法实践中,该章节的法律适用效果。但要注意,伴随着时空的变化,因果关系的判断可能会发生改变,并出现被推翻和修正的情况,因此,需要长时间地持续关注相关的司法实践,以及时改善因果关系举证方式,保持侵权责任章良好的法律适用状态。在此过程中,还要注意,《民法典》中的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指出,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环境侵权解释中,则提出受害人初步举证责任,应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这使得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存在争议,因此,还要需要对此进一步清晰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范畴,以保证法律适用的稳定性。
8年
89次 (优于98.3%的律师)
210次 (优于99.42%的律师)
239086分 (优于99.9%的律师)
一天内
577篇 (优于96.25%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