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典》)施行之后,形成了《民法典》环境侵权责任 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 《环境保护法》)共治的状态,这使得人们需要在 司法实践时注意区分两种法律条文的适用性,以 得出公正、准确、合理的司法实践结果,更好地维 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因此,应深入分析《民法典》 环境侵权的法律适用,清晰环境侵权责任章的应 用思路,为后续的司法实践奠定良好基础。
一、概念角度上的法律适用
从本质上来说,法律的应用可以被阐释为一种对法的概念,进行科学计算,以恰当应用概念的过程,因此,人们通过从概念的角度上,分析法律条款,能够让“计算”结果更加准确,由此保证相同的事实,能够获得同样的对待,达到裁判统一的效果。根据该章节内容来看,其涉及的概念较多,其中较为主要的概念包括生态环境污染损害修复责任等。但在概念中,环境污染中的环境概念界定不够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该章节的法律适用产生了影响。在此背景下,环境概念存在的争议在于,该环境是否涵盖人工环境,也就是说,该章节在是否适用于人工环境污染问题存在争议,而该人工环境大多数情况下是指室内环境,所以此项争议也可以被阐释为,对于室内环境污染问题,此《民法典》章节是否具有法律适用性。对此,部分专家、学者认为,环境概念被界定为局部环境组合成的整体,而室内环境属于局部环境,不应当将其与室外环境隔绝,因此,对于室内环境污染侵权事件,应当适用责任章。但也存在将病房室内环境排除在环境概念以外的司法实践,并主张用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此类侵权。此外,从概念的角度上,生态损害概念是否涵盖在生态环境损害概念中,也影响了侵权章的法律适用。在此过程中,争议主要存在于生态损害是否在损害概念的范畴内。而目前,对此领域内专家、学者主要持三种观点,即否定观点、肯定观点、部分肯定观点。持否定观点的专家学者们认为,生态损害不属于侵权法范畴内的损害,而持肯定观点的专家学者们认为,生态损害在侵权法覆盖范畴。持部分肯定观点的专家学者们认为,一部分生态损害属于民事侵权法范畴。但从生态损害的概念上来看,其是指生态系统的服务能力遭到破坏的情况,而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则是指因生态损害导致的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由此可见,生态损害的民事方面倾向性较小,而侵权责任章主要维护民事权益,仅救助人的损害,不救助生态系统自身损害,因此,否定论相对更加合理。但为了避免争议,可以考虑基于否定论,对生态环境损害这一概念,予以限缩解释,由此让侵权章的法律适用更加清晰统一。
二、过程角度上的法律适用
根据上文对立法特殊目的的论述,在判断侵 权章的立法适用上,也要综合考虑立法者的目 的、意向,由此才能确保特殊目的的顺利实现, 增强法律的有效性。为此,在该《民法典》章节 的法律适用探讨中,也要从立法过程的角度上, 分析立法者特殊目的,来清晰该章节的法律适用 条件、方面,提高司法实践操作的准确性与合理 性。从过程角度上来看,在编制过程中,该章节的 标题曾出现变动,并由第二次审议稿将第一审议 稿中第七章的标题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修改为损 害生态环境责任,直至经过第三次审议稿修改, 将标题修改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而从该 过程可以看出,这几次修改,均让章节标题词汇 的内涵,向“污染环境责任”这一成熟的环境侵 权责任类型靠拢。因此,从过程角度可以看出,该 章节的法律适用范畴定为“污染环境责任”这一 环境侵权责任范围。而从新旧规范变化过程角度 来看,最终版本相较于之前的草案,增设了三个 条文。其中,对整体适用影响最大的增设条文, 为增设生态破坏责任条文,此条文在加害行为方 面,增添了生态破坏行为内容,但增设的条文所 秉承的归责原则、举证原则等规则与原有条文相 同,由此可以看出,该章节适用归责原则、举证原 则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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