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亡的保险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由此可以看出,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赔偿项目存在重合的部分,对此,劳动者是否可以请求“双赔”,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赔偿不能获得双重赔偿,但可以就差额进行补偿。即发生交通事故后,劳动者可以向侵权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劳动者在获得其中一种赔偿后,还可以就其与另一种赔偿之间的差额另行主张。如果第三方赔偿已经大于等于工伤赔偿,则用人单位和社保将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如第三方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则用人单位和社保将会补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先行给付工伤保险赔偿后,在给付金额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代位求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赔偿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即劳动者不仅可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同时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主要理由是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虽是由同一行为发生,但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法律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是不同的。其主要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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