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远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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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伤残鉴定的时间应该如何确定

发布者:周远志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8日|分类:交通事故 |90人看过


一、交通警察伤残鉴定的时间应该如何确定

1、交通警察伤残鉴定的时间:治疗终结之日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在限定期限内委托具备伤残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评定报告,确认相关的残疾赔偿金。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二、伤情司法鉴定程序有哪些

1、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2、申请鉴定时,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

3、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4、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5、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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