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交警认定事故责任的时候,都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这份认定书里,会确定各事故方承担的责任比例如何,一般会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不承担责任等。那么是不是发生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就会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比例来判决呢?答案是否定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交警部门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庭上,在法官裁判的时候,或者说在民事诉讼中,只是证据的一类,只不过是由公权力机关出具文书,效力较其他文书证明力更强;
第二,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给事故各方后,它不是立即生效,而是有三天的异议期,在这三天之内,当事人可以向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如果改变原事故认定书确定的比例,应该以新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第三,即使因各种原因没有及时申请复核,在法庭上,只要一方当事人能够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实存在错误,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四,除了确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余的三类,根据具体的案件,人民法院会有一个自由裁量权,比如一方为行人,即使确定行人承担主责,有可能是行人承担60%,如果确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责,有可能会判决机动车方承担70%的赔偿,甚至80% 的赔偿责任,以此类推。
综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确定的责任比例跟人民法院才判决是没有必然联系的,一定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确定一个关键点,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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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和应当遵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