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盛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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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一个亿?登记注册资本不能随意任性

发布者:熊盛君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7日|分类:公司法 |499人看过


注册资本绝不能任意妄为,也不是越多越好

 

    随着2013年新公司法对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的修改即:由法定资本制转变为认缴制,加之国家近些年来鼓励创新创业,全国上下兴起了一个创业热潮。而公司制度作为一种现代化企业制度,通过将股东和公司风险的分离,使得设立公司成为广大创业者的首选。虽然热情高涨,但是根据国家工商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公司的存活率不足10%。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原因很多,外部环境、内部因素都有。笔者认为内因才是决定性因素,因为大家面临的外部环境都是中国这个大局,大家可以说是公平竞争,所以,决定公司能否存活,发展壮大的决定因素在内部,组织机构、内部制度、所有者和管理者的水平这些内部因素都有影响。今天笔者要讲的就是公司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注册资本制度。

根据《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俗的说就是,公司各股东在公司章程上认缴的资本额,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

    目前法律并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多长时间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额,结果很多公司章程里出现动辄几十年的缴款期,这些法律都予以认可。

    但是(这才是最重要的),一旦公司在运营过程中资不抵债,或者公司被强制解散而清算,

法律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打击那些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股东,往往会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出资义务提前到期,未履行的出资作为清算财产参与分配。具体涉及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下:

1《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所以,在成立公司确定注册资本时,千万不能任意妄为,更不能一味求大,注册资本大并不能显出你的大气,而是实实在在的增大了投资者风险,实在没把握,可以咨询律师,事前预防比事后补救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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