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盛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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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法格式条款

发布者:熊盛君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459人看过

   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咨询:熊律师,这个合同我签的时候没仔细看,我觉得属于格式合同,是霸王条款,可以解除吗,有没有效力?

   今天熊律师就跟大家分析一下,到底该怎么应对以上问题。

   要搞懂以上问题,首先得了解民法上合同的基本含义,合同法第二条明确了: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以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归合同规范,适用其他法律,当然,政府机关以及具有社会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管理活动也是不归合同法规范的。

   其次,订立民事合同,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而从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相关规定,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能够满足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公民,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被欺诈、胁迫的情形下,签署的合同,都应该对其签名行为负责,当然,如果合同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又另说。

  因此,在任何合同上签名的时候都要仔细看清楚,不要任性。

   说到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了格式条款的定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目前出现格式条款最普遍的应当属网络上的网贷行业,基本属于这一类。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格式条款都无效呢?合同法又说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现实中基本不可能),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合同相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当然前述52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格式条款,而且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都无效,反之,一般会认定其效力。

   合同领域博大精深,签了名字就是替自己设定权利义务,千万不要签了字,事后反悔找律师,律师也不是万能的,当然大部分合同都是不完美的,在律师仔细分析下,总会漏出破绽,但是真心希望大家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能够利用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不想这么麻烦,可以找律师代理草拟合同,审查合同,我们很乐意为每一位有需要的客户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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