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学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遵义XX公司与遵义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红民长初字第285号 原告遵义德和物资贸易有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XX, 法定代表人A,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遵义市XX法律工作者, 被告遵义XX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外高桥工业园区秦皇岛XX, 法定代表人A,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XX公司与被告遵义XX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XX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遵义XX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XX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