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为:河北省某某人民法院(2022)冀0181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事实:王老庄系王庄村村民,无配偶、无子女,兄妹五人。2022年3月4日因街道报案,王老庄从家中走失一直没有过来,王老庄走失后,亲属组织同村村民多路查找,于3月5日18:04分在两寸交界处的河道内发现王老庄,最后报警确认其已经死亡,后家属将当地水务局和其中一家附近的养殖厂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0万元。
齐冬梅律师作为水务局代理人其代理观点为:1、涉案河道位于两寸交界处,系人工河道,主要功能是排水,水务局只是使用权,巡查工作由其两村负责,不属于公共场所,不应承担民法典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河道是否必须安装防护围栏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且按照惯例对于河道公里数长,且偏远的河道更不可能要求按照防护围栏。2、水务局对王老庄的死亡没有过错,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死者的监护人应承担全部责任。3、原告提供的证据并没有死亡证明、尸检报告不能证实王老庄的死因为溺水,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死者的死亡时间、原因、不排除他杀和突发疾病、冻饿而死等,死者是先死亡后再掉入河道的,还是在河道溺亡的事实无法查清。4、原告起诉时是否遗漏或故意隐瞒了继承人,应当查清其确定的继承人,必要时应先提起继承人确认之诉来最终确定本案的原告。
最终法院经过多轮开庭并调查取证最后以现有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