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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福建赵宇案谈正当防卫

发布者:岳高杰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2日|分类:医疗纠纷 |898人看过

2018年12月26日晚,赵宇在住所内听到楼下有人呼救,就马上前去了解情况。看到一女子被一男子掐住脖子,便上前拉开。双方进行一番拉扯,赵宇踹到男子腹部。后经鉴定,该男子内脏损伤,伤残达到二级。

  2018年12月29日,在医院陪护临产妻子的赵宇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刑事拘留。

2019年1月10日,赵宇获取保释放;2月21日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2月22日,赵宇被解除取保候审,完全恢复自由。

此事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有人认为赵宇的行为是见义勇为,应当受到社会的鼓励,如果因见义勇为被抓势必会影响民众做好事的积极性,我们社会的道德水平又因此事受到影响。而从福建相关司法部门的消息认定赵宇属于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宇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宇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

那么什么是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侵害,也就是不法侵害。在本案中,邹某与李某发生了争吵,邹某把李某关在了门外,从此行为来看,邹某已经把李某拒之门外。而李某踹门而入并且和李某发生了肢体冲突,赵宇赶到现场看到李某殴打邹某。公民的身体不受任何侵害,赵宇赶到现场时确实看到邹某受到侵害,李某已经破门而入正在对李某进行伤害。赵宇的行为完全满足该条件。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结束后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条件。该案中,赵宇因听到争吵赶到现场,下楼后见李某正在殴打邹某,便上前制止拉拽李某,赵某和李某一同倒地,接着上前打了李某两拳,并朝倒地的李某腹部踹了一脚。赵宇的行为也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不法侵害正在发生。3、正当防卫绝对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赵宇案争议最大的一点莫过于此,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否超过了明显的限度,值得考虑。本案中赵宇的防卫行为造成李某重伤的后果。我认为评价赵宇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不能仅仅看结果,从警方公布的警情通报看,赵宇打了李某两拳,踹了李某腹部一脚。正当防卫不能仅从一个动作来考虑,而应该从整体上予以评价,这样才符合逻辑。赵宇的并不能对其正当防卫造成李某的重伤结果进行预见,赵宇只是制止李某的伤害行为,防止其对李某进行伤害。再者赵宇也并没有携带任何的凶器,想要置李某于死地,李某的重伤并不是赵宇想要积极追求的结果。从赵宇的动机、行为手段等因素考虑赵宇的行为并没有超过限度。

就本案来讲,也可考虑是否适用无限防卫权。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针对上述几种犯罪行为无论采取任何防卫措施都是合法合理的,即使致残致死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就本案来讲,李某与邹某是何种关系,李某为什么会踹门而入,和邹某发生肢体冲突意欲何为,如果按照之前舆论认为李某有强奸邹某的故意,那么赵宇即使把李某杀害也不用负刑事责任,因为强奸是重罪,适用于无限防卫权。因为本案警方并未公布过多的细节,如果经调查李某确实有此歹意,赵宇不用负法律责任没有任何争议。

见义勇为是我们社会倡导的良好道德风尚,正当防卫是抵抗不法侵害的正当权利。为了弘扬良好的社会风气,我们应该鼓励见义勇为,本案中福建警方可能因为此事而蒙羞,公权力受到了挑战,但从长远来看对我国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具有积极影响,也将推动办案机关严格依照法律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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