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泰公司向某债权人借款700万元,由于正泰公司经营不善一直未归还,经过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仍然没有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后债权人只能到法院申请正泰公司破产,法院主审法官多次通知正泰公司的四个股东王勇、李志、张茂、赵龙等人,他们均以公司的账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勇保管为由,认为自己没有向法院提供的义务,经法院传唤王勇,王勇以自己在外地出差,也拒绝到庭和提供相关账簿,由于法院没有办法提取到正泰公司的会计账簿,驳回了债权人对正泰公司的破产申请。
由于无法破产,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经向专业的律师咨询,债权人对正泰公司的股东李志等四人提起了民事诉讼,以四人导致公司的财务账册灭失,无法清算为由,要求四个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正泰公司已经进入法院的破产程序,但是由于四股东经过法院多次告知以及明示,都未能提供公司的账册等资料,并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传唤也未能提供相关资料。李志等四人称股东不管理账簿、已指令法定代表人和相关管理人员交出,但是他们拒绝交出,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在公司股东与管理层的内部管理事项中,股东有权行使重大事项策略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都对公司事务有勤勉义务,应当指示法定代表人和相关管理人员交出账簿,此属于股东的清算义务不以公司账册是否在其手中保管为前提,股东也不能因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不听指挥交出账簿而免责,因此王勇、李志、张茂、赵龙等人应当承担责任,偿还正泰公司对债权人的欠款。
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是一家公司、一家企业日常经营的财务收支记录,也是判断公司、企业是否盈亏,经营好坏的重要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公司必须建立完整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核算。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公司出于不正当之目的,有的公司会故意隐瞒账簿,防止他人特别是债权人知道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从而达到逃避债务的额目的,但是这些公司的经营者,管理者却不知道,保存好会计账簿是他们的法定职责,在公司清算时一旦找不到这些材料,自己需要承担非常大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完整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独立财产的保证,是公司得以正常运营的保证,是国家对其征税和管理的重要凭证资料,也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一旦账册丢失,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则无从查找,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也无从谈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按照常理公司的账册应当是完备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可以完全控制,以备各种审查,除不可抗力外,无论何种原因的丢失,都显示股东的疏忽和怠于行使义务,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李志等人虽然主张公司的账册有法定代表人王勇控制,但按照公司的治理结果,王勇应听命于股东会,在经过法院多次明示和要求的情况下,李志等人未能交出账簿共清算,只能视为账册丢失,李志等人应当承担责任。
本应妥善保管的公司账簿,如果出现拒绝出示或者丢失的情况,必然存在一些不能告人的原因,极有可能存在各种问题。然而法律为了避免股东们以此搪塞而逃避责任,就设定了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如果出现不能出示账簿等情况,不能正常清算时,股东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该项规定更符合立法规定。
上述案例以及法律规定给了我们公司的经营者、管理者、实际控制人有很多的启示。首先,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一定要保存好所在公司的会计账簿,建立完整的会计制度,必须有专人负责,要有高度的风险意识。建立定期的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微杜渐。其次,公司经营一旦出现问题,必须要隔离风险。每个公司都会经历创立、成长、成熟、消亡的过程,就像人一样都会生老病死。在公司经营困难,濒临倒闭之际,作为公司的股东、管理者千万不要溜之大吉。如果公司实在经营不下去,公司可以申请破产,履行相关的破产程序,作为股东、管理者只要程序合法,即使公司债台高筑也不会波及到公司的股东,而最重要的是完整的会计账簿必须保存好。
做公司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公司为我们的社会提供优质的服务,促进我们社会的进步,但笔者也希望作为公司的股东、管理者能够有一定的法律防范意识,毕竟创立公司的目的就是隔离自己的风险,看重的是公司的有限责任。如果自己不注意,不懂得风险防范可能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公司的创立者们将是万丈深渊。笔者就此文提醒,会计账簿完整保存,防范风险从此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