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高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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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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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高杰律师: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正确方法

发布者:岳高杰律师|时间:2018年10月07日|分类:债权债务 |410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正式生效,其中对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予以了明确,对合法利息、利息的高低、非法利息等问题都做出了规定,但在实务中怎样操作,很多人仍然存在疑问。本律师就具体的规定及法律适用做出阐述。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计算

(一)约定逾期利息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我国法律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活动,始终遵循自愿、诚信的基本原则,如果借贷双方之间对逾期利息一并做了明确约定,只要不超过年息24%,依据约定计算即可。

(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条规定需要特别注意如果借款期内未约定贷款利息,但影响主张逾期利息,在民间借贷的案件中,有的当事人不聘请律师,对于自己的诉讼请求不明确,能争取到的利益在起诉状中没有显示导致法院不支持,这一点专业律师会发挥非常大的作用。 

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借款期限及逾期内均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法院一般会支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如果只约定了借款期限的利息,这也是很常见的民间借贷方式。遇到这种情况出借人不要担心借款人不会偿还利息,你尽管主张,起诉到法院法官一般都会支持,因为这有法律的硬性规定。 

   作为律师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你不管主张多少利息,以及其他费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经常遇到主张利息、违约金、罚金、滞纳金、律师费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最多不能超过借款本金的24%,在此律师提醒,在诉讼请求中务必明确,否则起诉过多的数额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自己反而需要交纳一部分诉讼费。  

、民间借贷一般利息的规定

(一)双方已经约定了贷款的利息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年利率在低于24%,法院会绝对支持;24%-36%之间,法院处于不干预的地位即法院处于中立的地位。如果超过24%的利息,没有超过36%,此部分的利息已经支付给了出借人,借款人后来发现不应该支付,但法律是不支持借款人要回的,因为这完全是借款人自己权利的处分,法律不强行干涉。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规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处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过36%红线部分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

(三)双方约定不明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内利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应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也就是由法院认定最后的利息,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上述法律规定的利息,不管对于出借人与借款人都是公平和公正的,各方应该充分理解并学会运用上述的法律规定。作为出借人应该明白符合法律规定利息的重要意义,不要被借款人过高的利息所蒙骗;作为借款人,应该明白法律保护利息的区间,过高的利息不用偿还,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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