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工作中经常会遇到需要调解的疑难问题,我国《人民调解法》已于2011年1月1日生效,该法第一条就明确表明立法宗旨,即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因此,调解的确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有些案件在适时的调解后,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诉讼判决无法比拟的良好效果。我国传统中医要求对症下药,手到病除,“望、闻、问、切”四字是一切的基础,我把调解案件的过程用中医理论的要求作出如下理解。
中医初诊病者,第一步,望。观其面相,视其症状。唯病之症结所在,均会在体表有所征兆。协调和解案件,必先了解当事人的心理诉求。但心理诉求乃一人内心的活动,只有通过细致入微的观察,从当事人的言行举止中把握其最隐晦、最深层的愿望。只有这样,协调和解才能做到知己知彼,方有成功的基础。其次,是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对证据材料、有关案件事实的通篇了然于胸,方可存乎于心,掌握大局。在调解案件过程中,需要通过对当事人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的细致观察,才能合理控制节奏,定下方向,把握大局。
第二步,闻。闻患者之声,探病灶所在,或闻其口气、五脏之味,谙病情之源。在调解案件过程中,需要通过广泛收集原、被告双方及其他各方面所反映的情况,及时全面掌握对案件协调和解有关的信息。
第三步,问。诊病光依靠看和听,只能部分归纳出病源和症状。要深刻了解病情,对症下药,还是得依靠病人的自述,这时就需要“问”。协调和解也一样,需要多问、肯问、善问。利用各种“问”的方式,如疑问、询问、设问、反问,甚至于必要的时候对当事人质问,才能够掌控住协调和解的走向,不使协调沦为“无用功”。
第四步,切。传统中医理论中,指摸脉象。通过搭脉,得知病情走向。在协调和解中,我们或许可以将“切”理解为切入要点。其实也可以看做搭脉时搭在正确的部位。年轻法官有时在办案时会“久调不决”,关键在于最后一步没有做好,没有找到正确的切入点。在调解案件过程中,我们需要协助法官找准切入点,才能将整个协调和解引入正确的方向,达到预期的目的。
通过活用“望、闻、问、切”四字诀,可以将一个完全陷入僵局的案件成功和解结案。
判决和调解都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判决的价值固然不容置疑,而调解则具有其独特的功能价值。我们希望法官努力提高调解的水平和能力,既是法官工作的当务之急,也契合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的需求。
调解,融入了中华文明“和为贵”的元素,被誉为“东方之葩”。调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长期以来,我国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坚持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为己任,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在依法推进“全员、全程、全面”调解,推进“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完善以司法调解为主导,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工作格局等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才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个合格的裁判者能依照法律准确断案,一个优秀的裁判者能运用法律定纷止争,而一个卓越的裁判者能植法于人心,真正做到事通人和。调解工作并非简单循法、用法的过程,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官须秉持公心、诚心和耐心,厘清各方权责、抓住主要矛盾,善用智慧、注重细节、把握时机、巧借外力,妥善处理矛盾纠纷。
调解是亦情亦理、情法交融的过程调解是一项富有技巧性、挑战性的工作,与判决殊途同归,目的相同。调解需要把握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情感表达等,需要明确基本事实,需要倾听陈述,点拨疑云,与当事人有较多的互动,可以说调解是审判中的艺术。
总之,调解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逐渐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不再仅仅是判决之余的补充,调解必将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做好调解工作对实现我国法治化国家的宏伟目标,对维护我国社会和谐稳定是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