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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岳高杰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60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关于辩护人辩称“刘XX在整个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致,公诉人对此也认可,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刘XX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XX受雇于他人多次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予严惩。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应对其从轻处罚。又考虑其在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第六、七起犯罪中,参与程度较小。第七起犯罪中,其是犯罪中止。根据被告人刘XX犯罪的事实、情节极其人身危险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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