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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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金融证券改制重组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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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撤销权的行使

发布者:梁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3048人看过

 


撤销权制度,是《合同法》新确立的一项债的保全制度,撤销权诉讼案件,是《合同法》实施之后出现的新类型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可见,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对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了损害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由于撤销权诉讼以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财产行为为标的,涉及到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因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符合以下四个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债权;2、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3、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都具有恶意;4、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即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财产减少,从而导致债务人无清偿能力。只有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方面的要件,才能撤销,只要有一个方面的要件不符,就不能撤销。


作为行使撤销权的代理律师,应如何进行这类案件的诉讼?在现实生活中,经济因素活跃,民事主体之间交易频繁、交易方式多样化,这就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举证较为困难。如何证明对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如何证明债务人转让财产的价格属于“低价”?如何证明受让人明知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主观恶意?是举证的难点。在诉讼实务中,除了要举证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交易证据,还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举证:债务人资产总体情况;本次交易的财产种类以及该行业的交易习惯、市场普遍交易价格;债务人处分财产的主观动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形式,是事实上的处分还是法律上的处分,处分财产是全部还是部分;处分财产的质量,是不良资产还是优质资产;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损于债权人债权的后果;债务人诚信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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