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林律师专职律师

  • 服务地区:河北

  • 主攻方向:离婚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8:00-21:59

  • 咨询热线:15832195200查看

  • 执业律所: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刘XX、中国XX公司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海林|时间:2022年05月24日|1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8]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朱X2峰等四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冀0110刑初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宣判后,石家庄市鹿泉区检察院对刑事部分未抗诉、被告人刘XX未上诉,刑事判决已生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XX公司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冀01刑终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8)冀0110刑初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将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附带民事部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朱X4峰等四人的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人刘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XX公司诉讼代理人褚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朱X2峰等人要求被告刘XX及中国XX公司赔偿死朱X3丹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XXX元。其理由是,被害朱X3丹常年在外工作,其收入来源及居住地在城镇,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相关费用。被告保险公司称其在安新县XX公司存在违规建设的情况,但该情况不能说明其工作单位为员工提供住宿等情况,也不能否认在此之前单位已有集体宿合给员工居住的事实。2、我方提供的安新县政府官方网站查到的信息显示,三台XX作为保定市市级工业园区已经经过相关的登记认证,其作为工业园区聚集了大量的企业和劳动者在此工作,是一个工业化程序相当高,产业聚集效应相当明显的工业化城镇,其劳动者也是按照工业化的标准进行操作而获得收入。3朱X3丹于2017年7月从安新县离职来到石家庄工作,其劳动关系已得到司法确认,可以证朱X3丹常年在外工作的事实。因此综上所述,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是合法合理的,应予以支持。综上,要求法院支持其诉求。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XX公司辩称,本案原告人称单位为员工提供宿舍,应当提供希惠公司建设该宿舍应有的相关证件,否则无法证实该宿舍是否真实存在,公司的单方证明没有直接的证明力,而且其受过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时间与公司提供的证明时间不能证朱X3丹在公司所称的宿合居住的时间,故公司的证明不能证实其在城镇居住朱X3丹2017年7月份之后的工作证明,仅能说明在事故发生前两个月的居住情况,不能说明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已在城镇居住。

被告人刘XX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刘XX驾冀A×××××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石家庄市红旗XX由南向北行驶至四季阳光城小区西XX附近时,与东某1西通过公路的行朱X3丹头部及身体发生碰撞,朱X3丹受伤倒地后被另外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机动车将腿部碾压(该车逃逸未查获),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朱X3丹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朱X3丹符合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多脏器衰竭死亡,刘XX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冀A×××××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XX公司投保了12.2万元的交强险,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被害朱X3丹死亡时27周岁,其生前2016年2月28日至2017年7月15日在安新县XX公司打工,该公司营业执照显示,其住所安新县XX。被害朱X3丹2017年7月24日在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东营北XX的“大尚、盛世华府”工地从事木工工作,直至2017年9月23日在四季阳光城小区西XX附近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害人生前先后工作的地方收入来源和居住地均非城镇,故被害朱X3丹其死亡赔偿金按2017年农村标准计算20年,即12881元/年×20年=257620元;丧葬费32633元;被抚养朱X1曦4周岁,系农村户籍,需要抚养14年,其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0536元/年×14年÷2人=73752元;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5000元,以上共计369005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XX与被害朱X3丹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刘XX自愿性赔朱X3丹家属81万元,刘XX首付50万元,剩余31万元朱X3丹家属从保险中优先受偿。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原一审提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邢XX证言证实,2017年9月23日18时59分许,我乘坐刘XX驾驶冀的ALY492号长城哈弗H6沿红旗南XX由南向北行驶,我在副驾驶坐着。当行驶四季阳光城西门南侧时,刘XX突然停了车并下车,我也就从副驾驶下来,看见一辆相对方向的车从我们车西侧过去,当我走到我们车西侧时发现地下躺着-个人,刚才那辆车肯定压住这人了,后来刘XX就报警。打120了,120来了后,我就陪伤者去了医院。后刘XX告诉我他撞人了。

2、被告人刘XX供述,2017年9月23日18时50分许,我驾冀A×××××2号长城自色哈弗H6,沿红旗南XX由南向北行驶四奎阳光城西门南侧时,我看见前方道路有个人东某2酉步行过公路,当时对方刚到双黄线位置站着等待车辆通过。我车左侧车灯和对方碰撞。我就停车后,下车观察伤者。北向南又过来二辆车又将伤者碾压,这辆车没停就走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朱X3丹无责任,逃逸机动车另案处理。

4、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死者头面部损伤为片状表皮剥脱。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撞击、摔跌均可形成)。头部缝合创口为救治时形成。死者左额顶部皮下软组织肿胀、左顶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脑疝形成,损伤严重,符合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5、河北津实司法鉴定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冀A×××××2号车左前部位与行朱X3丹身体接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7、肇事车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单;

8、赔偿协议书,打款凭证,谅解书。

9、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安新县XX公司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载明该公司住所安新县XX。

1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被害朱X3丹与与河北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石家庄市鹿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第81号劳动仲裁书及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8)冀0110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被害朱X3丹生前在位石家庄市鹿泉区XX的“大尚、盛世华府”工地从事木工工作,直至2017年9月23日在四季阳光城小区西XX附近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并对被害朱X3丹与河北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予以确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终1349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11、附带民事原告人辩护人提供的安新县政府网站公开信息,三台XX是市级工业园区。

1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身份关系证明、户籍登记信息。

13、被告人户籍信息。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刘XX驾驶车辆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XX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户籍登记为非城镇居民,其收入来源和居住地,亦非来源于城镇,附带民事原告人虽提供被害人在多次在外地打工证据,证实其收入来源来源于城镇,但其提供的安新县XX公司营业执照载明;该公司住所在安新县,第二次虽经劳动仲裁和司法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其居住的施工场所在鹿泉区寺家庄镇东营北XX工地,参照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四条,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户口仍然登记为农村居民且实际生活、居住地也在农村的当事人,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作出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的城乡并轨管理的规定统一之前,上述地区的农村居民,如果其实际居住、生活地仍为农村地区,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被告人户口登记虽非鹿泉区农村居民,但其收入和居住地均在鹿泉区寺家庄镇东营北XX,实际居住、生活地仍为农村地区,故其死亡补偿金应按农村居民计算。对附带民事原告人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补偿费的请求,本院不予采纳。因被告人刘XX与被害人朱X3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自愿赔偿81万元的协议,且刘XX已给付朱X3家属50万元,并达成协议剩余31万元,朱X3家属可从保险中优先受偿。双方已达成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X2、张X、宋X、朱X1各项损失共计为369005元,由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11万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20万元。被告人刘XX在本院重审期间,对民事赔偿未发表任何意见,保险公司与刘XX之间可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XX公司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朱X2、张X、宋X、朱XXXX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全站访问量

    38078

  • 昨日访问量

    7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王海林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