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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裁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

发布者:刘建平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5日|分类:工程建筑 |3442人看过


---A公司因与被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

精诚提醒

【败诉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二十八条改变了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四条关于建设工程实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

【法官思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规建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否则约定无效。

精诚检索

一审案号: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4民初252号民事裁定书

二审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辖终167号裁定书

精诚编码:河南精与诚律师事务所(2017)第005号

关键词: 管辖权异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基本案情

      A公司的B公司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第20条第20.4项仲裁或诉讼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向建设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A公司认为本案中建设单位A公司的注册地办公地均为汝州市,故本案应由汝州市人民法院管辖。B公司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标的额超过3000万元,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权。

法官论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平顶山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B公司诉讼请求的总额为30293895元,其中违约金数额为2000万元(该项请求的依据是双方对延迟支付进度款,应承担的违约金的约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一条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并根据诉讼标的额,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28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第三款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由施工行为地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精诚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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