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约定管辖之法律演变
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旧)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施行)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权约定多个管辖法院,并且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
二、约定管辖之注意事项
在约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约定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书面方式表达出来;形式可以是合同或协议中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
3、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可以是多个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4、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三、约定管辖之效力情形
1、约定“由守约方(非违约方)法院管辖”, 属约定不明。
2、约定“由某某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管辖的,属约定不明。
3、约定“或(可)裁或(可)诉”—除应诉管辖外,仲裁管辖部分无效,但诉讼管辖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为有效 。
4、约定“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向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视为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5、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一致的,约定有效,以合同约定的签订地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6、主合同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又在其他地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未修改原管辖条款的—由主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7、约定“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从其约定。(诉讼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