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3月,房主刘某在绿地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登记了房产出售信息,称他有一套房产想要出售,之后该绿地公司遂将房产出售信息发布到公司所属的宣传栏。李先生在该公司查看房源时,对刘某的房产较为满意,在绿地公司的居间服务下,与刘某协商一致签订了该公司提供的格式版本《房屋买卖合同》,并向刘某支付了第一期购房款60万元,向绿地公司支付了中介费2万余元,双方约定30日后办理过户手续。在30天后办理过户登记时,房管部门告知他们该房产因为涉及法律纠纷,已经被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不能进行正常交易。于是,李先生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刘某将收取的第一期购房款60万元返还给他,但刘某表示购房款早已被他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根本无法返还该60万元款项。李先生遂将绿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绿地公司赔偿他所损失的购房款及中介费,故成案。
判决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一般理解作为房产买卖居间人,负有调查核实居间房产产权登记情况并将该情况告知委托人的义务。本案中,绿地公司未对居间的房产进行调查确认,应认定存在过错。绿地公司工作人员在提供的居间服务中,在没有对该房源的交易合法性进行任何核实的情况下,就将房源信息在公司宣传栏上进行发布,并联系当事人进行房屋交易。最终,该公司工作人员不够审慎的职务行为最终给受害人李先生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故绿地公司应当对李先生的损失进行赔偿并退还居间服务费。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绿地公司赔偿受害人王先生的全部损失60万元,并退还中介服务费2万余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受害人李先生与刘某并不认识,都是基于对绿地公司的信赖,才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绿地公司提供了格式化的房屋买卖合同,其中明确将自己列为居间中介方并收取了中介费,促成了双方的相关交易,因此李某与绿地公司之间成立居间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房产买卖居间人负有调查核实居间房产产权登记情况并将该情况告知委托人的义务。绿地公司在没有对该房源的交易合法性进行任何核实的情况下,促成双方交易,已违反审慎义务,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建议
针对目前一线城市二手房市场火爆的情形,律师建议房地产中介机构本着诚信原则,提高居间服务的质量,调查收集二手房产权及登记情况,有效控制居间风险。作为买受人,应多渠道了解二手房相关信息,审核交易合同,必要时聘请律师提供专业的非诉法律服务,防止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