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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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聊天记录证据思考

发布者:刘建平律师|时间:2016年07月13日|分类:法律顾问 |824人看过

  新修改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确立了电子证据这种新的证据形式,足以说明以高科技电子介质为载体的电子证据在人们工作和生活中的不可或缺性和重要性,而QQ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因其具有易受破坏性、可修改性及不稳定性等特点,加之受到根深蒂固“QQ聊天记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观念的影响,在诉讼实践中常常不被法官采纳。

  笔者对司法实践中的这一做法不敢苟同,主要理由是:

  一、QQ聊天记录属于证据中书证和视听资料的一部分内容,原始的QQ聊天记录不经过网络公司同意或恶意串通QQ管理人员,一般是不能随意篡改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QQ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型电子记录形式已经被法律所确认;

  三、“民诉法司法解释”解释明确提出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

  四、仅有一方当事人的QQ聊天记录时,对方提供不出QQ对话以外其他证据的,QQ对话记录可直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建议:

  一、为证明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委托人可提供相关证据加以佐证。如提供名片、网页打印件、手机短信、通话录音等以证明QQ的使用人是否为现实中的聊天人、QQ的使用人是否为案件当事人,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二、在可操作的情形下对QQ聊天记录进行必要的公证;

  三、尽量以书面合同或协议的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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