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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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场购物消费者七日无条件反悔权

发布者:刘建平律师|时间:2016年03月28日|分类:消费权益 |1029人看过

【案例】

消费者李小姐在某网店看到一件衣服,款式新颖,价格也比较便宜,就毫不犹豫购买了,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拆开包装一看,发现款式虽然新颖,但衣服颜色和网站图片有较大差异,于是联系网店要求退货,但网店拒绝退货,理由是李小姐拆开了包装,不符合“商品完好”的条件。网店是做法是否合法?李小姐能否退货?

【法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分析】

近几年,网络等非门店(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消费者在缔结合同时无法看到商品实物,只能根据经营者的文字描述或者图片了解有关的商品信息;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新《消法》25条,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根据新《消法》,上述案例,李小姐有权要求退货。


  【提醒】

1、反悔权仅适用于非门店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2、无理由退货的期限是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同时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非因消费者的原因造成商品功能损失、外观破损、价值明显贬损的),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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