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林某是某公司的员工,几年前,单位集资建房。新盖的房子离他老家相距甚远,出于各种原因考虑,他并不想要这套房子,于是想把选房权转让给别人。王某就这样成了他的买家。然而,过后他就反悔了,还搬出前妻说事,说他无权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因此闹上法庭,法院查明事实后两审终审均判决:王某和林某签订的《选房权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成立有效,林某应履行合同。
张倩雯律师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在买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的前提下,卖方就负有将出让房屋到买方名下的义务,然而卖方以自己没有具备合法的转让条件,以自己违约的事实,反而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进行上诉,属于典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属于恶意抗辩,这种理由不应予以支持。若遇上单位若不允许员工出卖,员工私自出卖以后又以此为由要收回,这是属于单位内部规定,并非强制性法规,亦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张倩雯律师认为,有以下两种方式相对可以将风险减小。
方法一:预告登记。《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条规定仅适用于向开发商买房或双方明确合意并在合同里有约定,且处置的房产可以有证进行登记的情况下,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卖方(出卖选房权的一方)自己尚未取得证,那么买房就没有办法进行登记的,中间有个衔接环节,对买方的权益无法保护,国家没有相关法律对这块进行规制。
方法二:违约金约定。在两证不齐全的情况下,只能尽量的约定违约金,但始终会存在一房二卖,卖家直接跑路,难以收回钱的情况,购买这类房子始终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