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小法官漫谈
看到这则新闻,可能大多数人都无法接受甚至很是气愤,但从法律上来讲,法院判决得没有问题。
为什么没有问题?因为法律有明确规定呀!法官必须依法裁判。
在谈具体法律规定之前,首先,纠正下媒体报道中的错误。
我看到的基本都是用“抚养”,而实际上法律规定的是“扶养”。别看听起来差不多,实际上二者含义是不同的,法律在兄姐、弟妹之间用“扶养”,也是用心良苦。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家庭成员之间有互相帮助的义务。
这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得遗弃和互相帮助的义务,就产生了扶养义务。
而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呢?
其实,《民法典》也有明确的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很显然,本案中的姐姐和弟弟属于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但并非只要是姐姐和弟弟,就一定有扶养义务,法律规定的扶养义务是有前提条件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从这条规定来看,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2.兄、姐有负担能力;3.弟、妹未成年。
法律这样规定,也是权衡了各方利益,并非大家所骂的那样。对于未成年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首当其冲是其父母!只有当父母双亡或者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才可能由兄、姐承担扶养义务。而且,兄、姐必须是在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才有扶养义务,如果兄、姐无负担能力,法律也不强人所难,不可能让兄、姐在不能保障自己生活的情况下去负担弟、妹。
这则报道中,没有更多细节。只知道父母系低保户,而姐姐22岁大学毕业工作了,弟弟才2岁。具体判决书没有看到,但我判断,应该是结合姐姐的收入水平判决姐姐给付弟弟一定的扶养费(按月或者按年支付等),而不太可能判决弟弟直接随姐姐生活。所以,大家担心的姐姐带着弟弟无法正常恋爱、结婚的情形应该不会出现的。当然,给付弟弟一定的扶养费,当然也会给姐姐的生活质量造成影响,但相比于弟弟的生存权利,可能后者更为重要。
现在谴责这样不负责任的父母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毕竟弟弟生出来了,这么小的孩子他也无法选择出生,总不能看着他饿死。姐姐是无辜的,弟弟也是无辜的,除了降低姐姐的生活质量来保障弟弟的生存,还有更好的办法吗?
虽然每个人是独立的个体,但放到家庭中,又是整个家庭的一员,不仅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
法律这样规定也许不尽如人意,但除了让其他家庭成员承担外,目前好像也并没有更好的办法。
当然,大家也不必义愤填膺,毕竟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法律也规定了这类未成年人对兄姐的扶养义务,而且是在同一条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所以,这则新闻中的弟弟,如果一直由姐姐扶养长大,那么将来如果姐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的话,对姐姐是同样具有扶养义务的。大家不必担心将来姐姐生活困难了,长大的弟弟成了白眼狼不管姐姐,他不管法律会让他管的。
从法律这样相互设定权利义务来看,更多时候,是要考虑家庭这个整体,如何正常运转下去。家庭和睦,是法律更是社会的期待!
不过,就本案而言,可能很难实现家庭和睦了。因为姐姐不愿意,才被亲生父母起诉至法院,所以即便姐姐依据判决对弟弟承担扶养义务,其内心大概率也是充满仇恨的。
无论是一胎还是二胎,尤其是高龄家庭要二胎,一定要慎重考虑!抚养孩子不是凭一时冲动,更不是一天两天的事。必须考虑清楚并确定自己有抚养孩子到成年的能力的情况下再生,否则也是对孩子的不负责。如果是二胎,一定征求大孩子的意见,以避免造成家庭矛盾。虽然生孩子是你们自己的权利,但抚养孩子也是你们自己的义务啊!如果没有能力还要生,还要把义务转嫁给大孩子,那么,生之前征求大孩子同意也好像并不是过分的要求。期待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希望大家都能拥有法律所规定的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家庭成员是个体,也属于家庭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