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有很多父母咨询为子女买房的法律后果,我们在对比《民法典》后认为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民法典》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1、 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约定为特殊情况)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没约定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取消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区分全额出资、部分出资的情形,取消了全额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一方名下视为对该子女一方赠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