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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分析

发布者:徐丽华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564人看过


婚内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分析

 

在现代社会中,稳定、和谐、幸福的婚姻是我们每个人的追求,爱情和婚姻的基础是忠诚、信任,但是现实有时总是和理想追求相背离,夫妻不忠的事件屡见不鲜,因此有的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系婚姻关系的持续稳定,防止一方出现婚姻不忠行为而决定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但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待夫妻忠诚协议”的态度,支持与否认皆有之,本文拟结合相关案例就该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基本案情】

曾某与前妻离婚后在常州创业,1999年,通过征婚与同是离异的贾某相识并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经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了双方的互敬互爱,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2001年8月,贾某发现了曾某和一年轻女子的婚外恋情,曾某的不忠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曾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由此引发了全国首例因违背婚姻忠诚协议而被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的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并在第46条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虽然,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贾某与曾某约定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也正是这一具体的协议,使得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2002年6月底,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贾某的反诉请求,认定该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合法有效,判决曾某向贾某支付30万元人民币。曾某不服向上海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不久即撤诉,一次性赔偿贾某30万元人民币。

【案例评析】
   
 该案是《婚姻法》修改后,人民法院作出的全国首例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判决,由此也引发了理论界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争论。而在此后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待夫妻忠诚协议的态度也大相径庭。支持夫妻忠诚协议者有之,否认夫妻忠诚协议者皆有之。

截至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律精神,夫妻之间当然可以为保障婚姻家庭利益而签订忠诚协议,但是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书”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认定为其有效,应当根据忠诚协议的具体内容,《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综合判断。

《婚姻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夫妻之间负有忠实义务。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婚姻法》规定可以请求提起损害赔偿的范围只限定在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四种情形,而如同全国首例夫妻不忠案当中对于一般的不忠行为不在此列,对于尚未达到法定赔偿要求的一般不忠行为法律也未明文禁止,所以当事人可以自行进行约定。“忠诚协议书”的约定应当与《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相吻合,且若是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并提前约定了违反忠诚协议行为的违约责任,法律就应当支持这种夫妻之间为约束各自行为而签订的协议。

但是赋予夫妻“忠诚协议以法律拘束力并不意味着协议的一切内容都是有效的,只有对“忠诚协议”的有效性进行一定的限制才能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因此,在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比如忠诚协议约定了“若一方提出离婚,则必须向另一方赔偿”等限制一方离婚自由权的相关内容,或者存在侵害第三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内容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建议】

鉴于目前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大量支持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案例,因此夫妻双方可以为维系婚姻家庭的持续稳定而签订忠诚协议的作为自身的“利益护身符”,但是在具体协商相关协议内容时要有法律意识,否则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终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从自身的从业经历建议签订忠诚协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忠诚协议中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避免出现含糊抽象的词语,尽量使用法律语言去约定相关内容,否则很有可能法院无法从法律角度去规制道德上的内容。2、避免出现限制婚姻一方离婚自由权的相关内容,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若出现限制离婚自由的相关内容则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法院认定无效。3、在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而需承担的赔偿金额时需要结合个人的负担能力、意愿、过错承担予以综合认定,若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超过了实际负担能力,也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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