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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约期间赠送彩礼的返还

发布者:徐丽华律师|时间:2016年10月25日|分类:离婚 |542人看过

2016-09-19 徐丽华律师团队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徐丽华

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聘金、礼金,是一种古老的婚嫁习俗,在中国已有上千年的历史。古代“六礼”中的“纳征”便是指男方以聘礼送给女方家。

古时的彩礼一般都是价高又实用的物品,女方在收到彩礼后,也会亲手制作一些物品作为回礼。然而现在,彩礼被赋予了太多的物质意义。有新闻报道,如今在部分农村地区,彩礼已涨到10万乃至数十万元,对于大多数农村家庭来说,着实是一笔巨款,成为男方家庭背负的一个沉重负担。

下图为网络上走红的全国聘礼地图:



由于男方常常为给付彩礼而花费家庭的大部分积蓄,因此现实中,双方最终没有结婚或离婚后,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事件比比皆是。



那么,从法律的视角来看,给出的彩礼是否还能要回?要回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一、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

婚约期间的赠与,与一般的赠与是不同的,这种赠与是当事人基于结婚为目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物给予对方,并非单纯的无偿给予财物,实际这种赠与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如果将来的婚约得以履行,则赠与生效,否则,如果预期的婚约没有实现,则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的财产应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将受赠物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赠与物,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受赠财产,受赠人则有将自己基于婚约产生的不当利益全部返还的义务。


  二、恋爱期间的赠与与“彩礼”的异同

      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经常会因某些原因给予对方财物。这些财物价值不等,有小额的生活用品,也有价值高昂的奢侈品,金银珠宝,乃至洋房豪车。每件财物的赠与目的也有所不同,但大体均以是否以结婚为目的作为区分标准。如若以结婚为目的,则类似于“彩礼”。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一方赠与另一方贵重财物是在相信对方以后会与其结婚的基础上赠与的。结婚是赠与的一个条件,如果条件不成立,那么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自己的赠与,要求对方返还赠与的财物。而如果是小额财物,则不能认为这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法院一般按普通赠与合同处理。

     另外,消费性的赠与是不能要求返还的。如恋爱期间,男方和女方去外地旅游,由男方出资,花费6万元,这种情况男方也不得要求返还,因为该支出现金已经不存在,不管是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男方都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恋爱有风险,收礼需谨慎。前段时间新闻有报道,因为女方收受男方十万元彩礼,该十万元彩礼是男方父亲交通事故赔偿款,分手后,女方拒不返还,结果被男方持刀将女方和新男友杀害,教训不可谓不惨重,当然这也是极端个例。

      最后,小编在此提醒恋爱中的男女及女方父母,慎重对待“彩礼”问题,分手后要妥善予以处理。彩礼的多寡不是衡量双方感情深度的标尺,无论是男女双方还是双方的家长,一定要摈弃传统陋习,相互体谅,少一些苛责,不要让高昂的彩礼成为儿女幸福婚姻之路的挡路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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