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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

发布者:姚远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1314人看过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抢劫一次的,致一人轻伤以下或者虽未造成人身伤害但劫得财物在2000元以下的,在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次抢劫,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抢劫财物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巨大起点的;

   5)抢劫致一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次抢劫,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一人重伤一级,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二级,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一级普通残疾(107级)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63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12级)的,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抢劫财物数额每增加10000元,增加一年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增加1年至3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持枪支之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抢劫的;

   2.有预谋抢劫或结伙抢劫的;

   3.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而抢劫的;

   4.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抢劫的;

   5.其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等急需而实施抢劫的;

   2.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3.其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情形。

   五、需要说明的事项: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抢劫对象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依照上述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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