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虎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四川
练虎律师 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公司法、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练虎律师

lianhu823@126.com 00:00-23:59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债权债务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244443833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大竹县律师练虎转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08-03

发布者:练虎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3日|分类:法学论文 |579人看过举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00三年十二月十日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四川 达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244443833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639117

  • 昨日访问量

    46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练虎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