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2日晚上22时许,扶绥县的阿青下班驾驶电动车沿扶绥县空港大道方向行驶,行至龙华中学路段处,因该路段右面路面施工未完工,阿青在没有注意前方有堆泥土的情况下,驾驶着电动车撞上泥土堆后翻车倒地致伤。之后,被送至医院医治,住院9天,共造成各项损失费用12788元。阿青认为这堆泥土不会无缘无故跑到路上,而且,土堆前面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于是其经过报警查证,证实该土堆是扶绥县某单位在清理路边的泥土时,没有及时清理所堆放。因此,阿青向扶绥县某单位索赔损失,但扶绥县某单位认为阿青自己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自己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协商不下,阿青一纸诉状诉至扶绥县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规定:“在公共场所和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施工单位在道路上施工,在工程未全部完工前,未设置警示标志及采取其他安全措施,致阿青身体受到损害,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阿青在夜间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未注意行车安全,没有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行车,导致二轮电动车冲入道路右方堆放的土堆,致自己受伤,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可减轻施工单位的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中,结合扶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住院病历,疾病证明,医疗费发票,照片等证据证明其损失的事实,法院认为,根据本案侵权损害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大小、过错程度及原因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后,法院对损害后果认定为,由施工单位承担70%的赔偿责任,阿青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因此,最后判决因地面施工损害造成阿青的损失合9824.71元,其中阿青自行承担2947.41元,扶绥县某单位赔偿687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