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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练虎律师转载: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发布者:练虎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408人看过举报


【审判规则】  

受害人在已80多岁退休后还遭到妻子霸占退休工资和奖金,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受到妻子的拳打脚踢等。受害人因此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害人与行为人是夫妻关系,在受害人退休后没有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行为人不但没有尽到照顾受害人的义务反而对其拳打脚踢,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对受害人进行殴打、谩骂、甚至使受害人脑出血并在医院进行了手术,可见行为人的行为给受害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属于家庭暴力行为,受害者可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关  词】

民事 人身权法学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护 

【基本案情】

XX与万XX(女)系夫妻关系,在1995年王XX退休回上海生活,在此期间万XX霸占王XX退休工资和奖金,逼迫王XX出去打工赚取生活费用。王XX已年过八十,体弱多病,没有劳动能力,万XX不对其照顾常对王XX拳打脚踢,用棍棒将王XX打得青紫血肿,使其受冻受寒。20161月底,王XX因万X的殴打颅脑出血并在医院进行了手术。

XX以精神上、肉体上的长期折磨,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禁止万XX实施家庭暴力。

另查明:万XX与王XX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万XX对王XX打骂频繁,20161月万XX用拖把棍猛击王XX头部,致王XX右侧急性硬膜下血肿,于次日住院接受右侧硬膜下血肿钻孔引流手术。

一审法院才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万XX对申请人王XX实施家庭暴力。

【争议焦点】

在退休后无劳动能力情况下,遭受到妻子拳打脚踢的行为,是否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才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万XX对申请人王XX实施家庭暴力。

【审判规则评析】

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频繁发生,无论是父母与子女还是夫妻之间都给受害人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人身伤害。所谓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对受害者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对其身心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对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申请人是受害人。只有受害人本人才可以对自己受到的人身伤害申请人身保护令而其他人不可以。第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的具体信息,即包括如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名称等。第三,申请人进行申请必须要有具体的申请理由。第四,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时候需要对自己提出证据能够证明自己遭受了家庭暴力或者正在面临家庭暴力的威胁,即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人身健康的行为。

本案中,受害人因自己80多岁退休后还遭到妻子霸占退休工资和奖金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受到妻子的拳打脚踢等行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从上文分析可知,受害人与行为人系夫妻关系,相互负有扶持的义务,而在行为人退休后以年过八十,并且体弱多病,在没有劳动能力情况下,行为人不但不加照顾,反而经常对受害人拳打脚踢,并没有尽到一个妻子的义务。之后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对受害人进行殴打、谩骂、甚至使受害人脑出血并在医院进行了手术,可见行为人的行为给受害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所以遭受家庭暴力受害者可提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五十四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一般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

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以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规定等为法律依据。

第二十七条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主要内容

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裁定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释评汇注】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严峻而普遍的社会问题。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审判实践中适用人身保护令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原则上申请人身保护令的只能是受害人本人,原因在于健康权是与人身密切的权利,只有受害人本人才能对自己遭受到损害有明确的认识,但当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利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相关利害关系人或义务机关也可代其提起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且被申请人是否签收的,不影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效力。

 

XX诉万XX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码】人身权法·健康权·民法保护·责任构成·过错行为 (P02020301)

【案    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201738日)

【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申  人】 XX

【被申请人】 X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王XX

被申请人:万XX

申请人王XX与被申请人万XX(女)系夫妻关系。王XX1995年退休后离开工作地点南昌回到上海生活,万XX霸占王XX退休工资和奖金,逼迫王XX出去打工赚取生活费用。2015年初,王XX已年过八十,体弱多病,没有劳动能力,万XX不但不加照顾,反而经常对王XX拳打脚踢,用棍棒将王XX打得青紫血肿,伤痕累累,并在深夜辱骂,使王XX忍饥挨饿,受冻受寒。20161月底,万XX再次对王XX进行殴打,至王XX颅脑出血并在医院进行了手术。万XX的行为使王XX遭受精神上、肉体上的长期折磨,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王XX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禁止万XX实施家庭暴力,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查明,万XX与王XX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起万XX对王XX打骂频繁,程度也越发激烈。2016124日,双方又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吵闹中万XX用拖把棍猛击王XX头部,致王XX右侧急性硬膜下血肿,于次日住院接受右侧硬膜下血肿钻孔引流手术。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万XX长期对王XX实施暴力,侵害了王XX的人身健康权,遂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万XX对申请人王XX实施家庭暴力。

本案是一起由男性家庭成员不依附其他诉讼而单独提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在实践中把握何种行为可被定性为“家庭暴力”时,应在正确理解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精神与相关条文的基础上,结合出警记录、就医记录,当事人及第三方调查情况,准确解读家庭暴力的持久性、故意性、控制性、恐惧性及后果严重性。对于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应根据家庭暴力发生史、过去家庭暴力出警记录、就医记录,第三方描述等明确危险存在的可能性及大小。本案中王XX已年过八十,体弱多病,结合出警记录、同事证言、法院和居委会谈话笔录、医院诊疗记录、出院小结、验伤单、影像资料等证据,可证实王XX长期遭受来自万XX精神及身体上的折磨,并导致颅脑出血、身上多处受伤的严重后果,万XX的行为符合家庭暴力及现实危险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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