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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练虎律师转载: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单位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发布者:练虎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8日|分类:法学论文 |427人看过举报


机动车辆挂靠是我国目前交通运输行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运输经营方式,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同时也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并造成了大量的交通事故,也增加了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纠纷的难度。

一、机动车挂靠关系的法律分析

挂靠并不是法律概念,而是我国目前道路运输经营行业中大量存在的一种客观现象的描述,是司法实践中一种比较常见的案件类型。

机动车挂靠是实际车主(通常为个人)将其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辆挂靠在某个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名下,实际车主向该单位缴纳或不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由该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实际车主以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业务。

车辆挂靠行为的实质是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质的被挂靠单位向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主体非法转让或出租道路经营许可资格的行为,该行为违背行政许可、规避国家运输行业市场准入制度。

二、机动车挂靠关系的成立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通过以下四个方面来认定机动车挂靠关系的存在:第一,双方是否存在车辆挂靠协议;第二,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第三,被挂靠人的资质;第四,是否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三、机动车挂靠关系中的责任承担

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须承担哪些责任?具体可区分为两方面的责任,一是外部责任,二是内部责任。

(一)外部责任承担

外部责任承担是指车辆挂靠人、被挂靠单位与受侵害的第三人之间的责任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车辆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须对受侵害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践中,挂靠虽有有偿挂靠和无偿挂靠之分,但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二者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承担并无区别,均须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车辆有偿挂靠中,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都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共同作为责任主体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难理解。但在车辆无偿挂靠中,被挂靠单位未收取任何费用,也未享有运行经济利益,是否不应当再让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车辆被挂靠单位也常以此作为抗辩理由认为其不应当与挂靠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机动车无偿挂靠关系中,关于对被挂靠单位的责任认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机动车被挂靠单位有义务和责任对挂靠在自己名义下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约束。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定程序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质,可见国家对道路运输经营行业采取了行政准入的管理制度。车辆被挂靠单位作为道路运输经营行业的经营单位,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质后,即有权决定所辖车辆的经营路线、运营时间和安全检修等相关业务,有责任监管车辆如何以单位名义提供服务,有义务对驾驶员进行驾驶知识安全教育,并承担因之带来的不利后果。

其次,在机动车无偿挂靠关系中,虽然被挂靠单位未收取车辆挂靠费、未在该挂靠关系中享有经济利益,但仍享有并获得了其他运营利益。车辆被挂靠单位的运营利益不仅仅体现为挂靠费,还包括因挂靠车辆所为其带来的规模效益、信誉利益等,均应认定为挂靠单位的运行利益,因此对受侵害的第三人仍应须与挂靠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内部责任分担

内部责任分担是指车辆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对外部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相互之间的内部追偿和责任分担。内部追偿是连带责任形式的固有之意,只要车辆被挂靠单位和挂靠人之间无特别约定,就不影响该项权利的行使;若有内部协议约定,则应按约定进行责任分担。

四、机动车被挂靠单位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与挂靠人签订规范的车辆挂靠协议

车辆挂靠行为虽有违有关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规定,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故,双方所签的车辆挂靠协议仍是有效的。因此,在车辆挂靠协议中应重点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之间的内部责任承担进行明确约定,以便被挂靠单位对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向挂靠人进行追偿。

(二)加强对挂靠人的管理与监督

1、慎重选择车辆挂靠人,对挂靠人的信用、经济赔偿能力进行重点审查,最好能让其提供担保,以最大程度降低挂靠风险。

2、将挂靠费用与挂靠人的年事故发生频次挂钩。对于挂靠人发生交通事故的频次越高,车辆被挂靠单位应向其收取越高的挂靠费用,以此督促其提高安全驾驶意识,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次数。

3、定期对挂靠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其自觉遵守被挂靠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从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4、及时向挂靠人催收挂靠车辆保险缴纳费用,防止出现挂靠车辆脱保驾驶现象;定期督促挂靠人对挂靠车辆进行全面保养和安全检修,杜绝挂靠车辆驾驶安全隐患。

5、司法实践中,常有车辆挂靠人雇佣的驾驶人员对被挂靠单位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要求确认其与车辆被挂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纠纷案件。为此,对于车辆挂靠人自行雇佣的驾驶人员,被挂靠单位应将其雇佣协议进行妥善保管存档,并在挂靠协议中对此予以明确约定,仅限于为其雇员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而不属于被挂靠单位的员工,以防引起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和工伤事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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